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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出台物业新规:拒交物业费影响征信、公共区域广告收入归业主

作者: 编辑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2018-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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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福建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2006年9月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新的物业管理条例着力于解决业主委员会成立、物业费征收、小区公共区域的广告收入归属、小区停车管理、业主小区内遛狗等物业“老大难”问题。

福建出台物业新规:拒交物业费影响征信、公共区域广告收入归业主

10个以上业主即可申请召开业主大会

《条例》规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同时,《条例》降低了申请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门槛,规定10个以上业主也可向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筹备召开业主大会首次会议。

《条例》赋予公共租赁房承租人准业主地位,规定公共租赁房承租人可根据租赁合同约定,代行部分业主权利。《条例》还规定,业主可通过书面形式,委托父母、配偶或者成年子女在委托期间代其行使全部或者部分业主权利。

小区公共区域广告收入归业主所有

《条例》规定,业主共用部位产生的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可用于抵扣业主的物业管理费用,物业可以扣除不超过公共收益30%的经营管理费用。

另外,公共收益收入及使用情况,应当至少每季度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醒目位置公布一次,并可以通过移动通信等电子信息方式告知全体业主。

小区车位(库)不得只售不租

小区停车难现象普遍。有些建设单位为了利益,将车位出售给小区外的单位和个人使用,这进一步加剧了小区业主停车难的状况。

《条例》对小区停车问题进行了规定,物业管理区域规划设置的机动车车位(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建设单位不得将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的车位(库)出售给本区域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业主要求承租尚未处置的规划车位(库)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

福建出台物业新规:拒交物业费影响征信、公共区域广告收入归业主

拒交物业费将列为失信行为

为规范物业服务企业乱收费以及业主拖欠物业费问题。《条例》明确,商品房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并遵循合理、公开、收费标准与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因服务成本变化需要调整服务费标准的,应当经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物业服务企业还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醒目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计费方式等有关事项,接受业主监督。

对经两次催缴仍不交纳物业费的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告,经公告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业主无正当理由拒不交纳物业服务费,且拒不履行经法院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或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作为失信行为记入个人征信系统。

业主携犬出户应束犬链牵引

如今越来越多的居民会在家中饲养宠物犬,犬只伤人事件时有发生。《条例》对业主饲养宠物犬的行为进行规范,业主、物业使用人饲养犬只的,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破坏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携犬出户时,应当束犬链牵引,携大型犬出户时,还应当为大型犬配戴嘴套。违反该规定的行为,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来源:福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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